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

什麼是性騷擾?

指不受他人歡迎,或違反他人意願之性要求,或具有性本質或性歧視的語言、肢體或視覺的明示或暗示行為。因此,舉凡開黃腔、具有性暗示或挑逗的言語、轉發色情圖片或文字、有意或無意的肢體碰觸、侮辱或歧視的態度及行為等,都可能構成性騷擾。

補充
性騷擾的認定標準為何?
性騷擾並無條列式的認定標準,界定性騷擾最重要的因素,在於該行為是否受歡迎或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,而此主觀要件之具備與否,係從被害人的立場,而非由加害人的認知加以認定。因此,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身上,就可能是「性騷擾」與「不是性騷擾」的區別。

再補充
我國防治性騷擾的相關法律有哪些?適用範圍為何?
目前針對性騷擾的法律規範,計有「兩性工作平等法」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、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,以及「性騷擾防治法」。大體來說,「兩性工作平等法」主要處理的是職場性騷擾,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則適用於校園性騷擾的處理、「性騷擾防治法」則適用前二法以外的性騷擾事件,包括如員工間下班後或學校教師間於課餘時間之性騷擾事件,以及常見的大眾運輸工具或公共空間的性騷擾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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